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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沱江镇创业示范乡镇“十百千”工程评

作者:隆海江 来源:沱江镇 关注: 时间:2017-08-08 16:31

沱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沱江镇创业示范乡镇“十百千”工程评选的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沱江镇创业示范乡镇“十百千”工程评选的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1日

 

 

 

 
沱江镇创业示范乡镇“十百千”工程评选的
方  案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民创新创业工作,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加快富民强镇步伐,建设州级创新创业示范乡镇,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湘西州创业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创业发[2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此通知。
第二条、在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十百千”工程评选活动。即评选20户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100家创业示范户(个体工商户)、吸纳1000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第三条、评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效益优先、示范带动、量化择优”的原则、从全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中择优评选。
第四条、创业示范户(个体工商户)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
二、创业时间在5年以内;
三、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四、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五、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公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七、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建档立卡户就业5人以上,给与4000元奖励,带动2人以上的给与2000元奖励。
 
第五条、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规模相对较小、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及合作社;
二、创业时间在5年以内、
三、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四、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五、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公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七、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每年平均带动建档立卡户就业50人以上的给与30000元奖励,带动建档立卡户就业30人以上的给与20000元奖励。
第六条、“十百千”工程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对符合创业带动就业“十百千”工程申报条件的,可向沱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十百千”工程申报评选表》(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只复印总证)
3、员工花名册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7、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前4项资料于6月30日之前交沱江镇人社站)
二、择优推荐
沱江镇对申报对象进行初步审查,按照20户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100家创业示范户(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名额向县就业局上报推荐名单。
三、组织评选
县就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评定的20户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100家创业示范户(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7天。
四、奖励方式
对入选的20户农村合作社或民营企业、100家创业示范户(个体工商户)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沱江镇政府召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百千”工程奖励表彰大会,并给以资金奖励。
第七条、十百千工程奖励资金从创业示范乡镇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通知由县就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沱江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十百千”工程申报评选表》
 
                             
 
 
 
 
 凤凰县沱江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1日
 
 
 
附件1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十百千”工程申报评选表
申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   现有在册从业人数
 
地 址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经营项目  
带动城乡稳定
就业人数
  其中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人数
 
上一年生产经营总收入(万元)   员工月平均工资(元)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数
  缴费
比例
  月实际缴费额(元)  
社区(村)
推荐意见
 
街道(乡镇)
推荐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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