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发〔2016〕12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州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对于明确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县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对于明确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应调整县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最后,经研究决定,对原清理公布的5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46项,将11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现象。对于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