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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作者:落潮井镇 来源:落潮井镇 关注: 时间:2016-09-20 15:31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
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将《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8
日
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
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湘西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
一、总则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后简称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
,
切实增强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的火灾防控能力,根据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
2014
〕
99
号)、公安部消防局《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
2014
〕
101
号)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州实际
,
特制定本意见
。
二、消防安全布局
(一)整体规划及防火间距
1
、古城镇、村寨应合理规划布局
。
古城镇、村寨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和工业建筑,确需设置的
,
应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
。
2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连片建筑密集区
,
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对火灾危险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
降低火灾风险。
3
、古城镇、村寨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防火间距
;
古建筑、古民居单体应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
6m
,
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
两栋及以上古建筑占地面积之和超过
3000 m
2
的
,
应对相邻的外墙采用不燃烧实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火隔离带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
4
、集市、庙会与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耐火等级低的连片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
,
其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及消防水源的使用。
5
、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
6
、
1KV
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
(二)建筑防火
1
、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改造
,
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2
、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
0.5m
。
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密集区
,
占地面积不宜超过
5000 m
2
或总户数不宜超过
50
户
;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
6m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
3000 m
2
或总户数不宜超过
30
户
;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
4
、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且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
。
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5
、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应直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
;
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
6
、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
2
时
,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
(三)消防车道
1
、根据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群的实际
,
视情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并符合以下要求:
(
1
)车道尽可能靠近古建筑
;
(
2
)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
(
3
)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
12m
×
12m;
(
4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
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当确需设置时
,
应为可移动式。
2
、消防车道的设置难以达到要求的
,
应专门购置切合实地使用的小型消防车辆。
(四)消防水源
1
、古城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古村寨和古建筑群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
,
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供给
;
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有条件的地区
,
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水塔。
2
、当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在消防站
(
点
)
的保护范围内时
,
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
0.1MPa
;
当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不在消防站
(
点
)
保护范围内时
,
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3
、室外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古城镇不宜小于
500 m
3
;
100
户以上古村寨不宜小于
200 m
3
;
30-100
户古村落不宜小于
100 m
3
。
4、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单个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100 m
3
,
且平时应保持水量;
(
2
)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
,
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50m
;
(
3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
5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
,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水源充足且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
(
2
)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
。
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
(
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
,
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
(
4
)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
6、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室外消火栓可采用只有一个
DN65
接口的室内消火栓栓头代替
,
但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淋生锈;
(
2
)室外消火栓管道应采用
DN65
以上热浸内外镀锌钢管
;
(
3
)室外消火栓设置点应离车道不小于
1m
间距
;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50m
,
与古建筑间距不大于
30m
;
(
4
)室外消火栓就近设置水带、水枪点
。
三、火灾危险源控制
(一)火源管控
1、明火
(
1
)使用明火的灶台、烟道、烟囱、火坑等高热器具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
。
②其周围
1m
范围内的墙面、地面应作不燃化处理
,
周围及上方
1.5m
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或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
③烟道、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至少
0.5m
;
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
0.25m
;
排烟口应有防止飞火的阻火设施。④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古村落
,
对可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部位应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⑤使用明火、炉灶时
,
应当有人看护。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
,
余烬与炉灰等应用水浇灭。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动用明火
。
(
2
)使用燃气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每户居民使用的液化气钢瓶不宜超过
2
个
,
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0.5m
。
②钢瓶与燃气灶连接处应安装牢固并定期检查。③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④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
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和随意倾倒残液、私自灌气。⑤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
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
,
严禁在输气管、沼气池上点火试气;沼气池检修时
,
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
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
,
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
(
3
)使用明火蜡烛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不应使用明火蜡烛
,
确需使用明火蜡烛的,供放蜡烛的桌台应采用铁皮等不燃材料包裹保护
,
并确保蜡烛倒后不会引燃桌台等可燃物。②点燃的蜡烛应放在专用架上
,
蜡烛底座固定在瓷盘等不燃物体上,且应远离可燃物品
。
③点燃的蜡烛应远离蚊帐、门帘、窗帘、挂历等易于飘动的可燃物,不应靠近摩丝、杀虫剂和汽油、煤油等
。
2、电源
(
1
)电气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古城镇、古村寨的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材料制成的电表箱内
,
每个电表箱内的电表数不超过
9
个
,
电表箱应有防雨措施,宜独立设置于室外且与建筑间距不小于
1m
,
且至于室外的箱体防护等级应大于等于
IP54
;
若电表箱确需设置在建筑外墙上,应设置在建筑外墙不燃构件或者经阻燃处理的可燃构件上
。
②每个电表后的配电线路上应设置参数适当的断路器,且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
③接、用电的导线应使用绝缘线或绝缘性能较好的胶皮线,线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
。
④配电线路应采用铜材质导体。⑤(单体)建筑物的总电源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
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
。
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
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接触可靠,严禁缠绕
,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
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
(
2
)用电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用电客户严禁过载使用电气(电器)设备
,
且应使用匹配的接入线。②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等高温用电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③电热毯应购买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
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④电动车充电点应设置在集中的固定点
,
周围不得有可燃物,不得设置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
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等高温照明灯具。非全国文物保护古建筑内确需使用高温照明灯的
,
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或贴近可燃物。
(
3
)在不影响古建筑外部结构的前提下宜安装合格的避雷装置
,
并符合以下要求:①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
②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与短支针组合,避雷带应沿建筑物屋面的正脊、屋顶檐部、斜脊和高出建筑物的烟囱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
3、高热物
(
1
)燃放烟花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古建筑内不得储存烟花
,
燃放时应远离木结构建筑成片区域和柴草等可燃物成片集中堆放区域。②小孩燃放烟花应有监护人在一旁看管监护
。
③烟花存放不应靠近火源、热源、电源。
(
2
)使用蚊香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点燃的蚊香应放在金属支架上或金属盘内
,
且不易被人碰倒的地方。②点燃的蚊香应远离窗帘、蚊帐、床单、衣物等可燃物
。
③点燃的蚊香当放在窗台等较高物体上时,应防止被风吹倒或跌落到可燃物上
。
(
3
)使用取暖器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取暖火盆应远离蚊帐、床铺棉被、衣物等可燃物
,
用完后应对热灰烬降温或掏出灰渣熄灭余火并降温。②取暖手提火笼不应放在床铺等可燃物上
,
尤其是夜间不得将取暖手提火笼放在床铺的棉被里。
四、消防装备和消防设施
(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1
、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或消防点
。
古城镇应设置公安现役消防队或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船)的数量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
种类、性能要符合古城镇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古城镇每个社区和每个古寨应至少建成
1
个相应类型的志愿消防队
,
设置
1
个微型消防站
。
不具备建站(队)的其他乡镇或常住人口超千人的行政村、自然村要按照微型消防站的标准建成规模适中的志愿消防队。
2
、微型消防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有固定的地点和醒目标志
;
根据消防水源、道路情况,选配相应的车(船)或机动消防泵
,
置备消防员战斗服
8
套、室外消火栓扳手
3
个、消防斧
2
个、对讲机
6
个、水带
10
盘、手持式喊话扩音器
2
个等装备
;
有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8
名以上
。
3
、古城镇、村寨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
4
、古村寨、行政村和自然村应设置高音广播
,
做好消防宣传和火情警报。
(二)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及新技术保护
1、室内消防给水
(
1
)具有市政消防管网、满足安装条件、火灾危险性较高且占地面积大于
300 m
2
或建筑层数大于
3
层的古建筑和古城镇内占地面积大于
200 m
2
或建筑层数大于
2
层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无法在建筑室内设置的,可将室内消火栓移至室外设置
,
并设有明显标志。且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每个消火栓箱内应按“一枪二带”标准配置
,
确保建筑物内任何部位至少有
1
支水枪保护
。
②栓口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
③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1.1m
,
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敷设消防水带,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
度角或向下
。
(
2
)未设市政消防管网无法设置室内消火栓(或室内消火栓外置)的古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 m
2
或建筑层数大于
3
层的其他木建筑及第(一)款以外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
应在室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并满足以下要求:①长度应不小于
25m
,
确保室内任何部位至少
1
支卷盘保护
。
②卷盘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和操作,其距地面高度宜小于
1.1m
。
2、灭火器
古建筑和古城镇内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灭火器
,
其他居(村)民用房宜设灭火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应配置
4kg
及以上
ABC
型干粉灭火器
;
古建筑和古城镇内的经营性场所应按每
50 m
2
不少于
1
具且每一个设置点不少于
2
具的标准配置
,
居(村)民用房按每栋建筑不少于
2
具标准集中配置
,
并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在灭火器箱或挂钩、托架上
,
其铭牌应朝外,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大于
1.5m
,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
)古建筑和古城镇内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
,
应设联动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设计及施工必须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
(
2
)第(
1
)项以外的古建筑和古城镇内经营性场所应设独立式烟感(温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
其他居(村)民用房宜设独立式烟感(温感)火灾探测报警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厨房、中堂等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温感探测器
,
睡房应设烟感探测器;无人居住的古建筑应明确火灾危险部位并视情安装烟感(温感)探测器
;
②探测器应安装在房间的顶板或吊顶下并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烟气流)的位置
;
③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及半径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要求
。
(
3
)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内应设置远程声光报警器
,
其他居(村)民用房外宜设置远程声光报警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①远程声光报警器应能远程接收火灾信号
,
自接收信号后,所有的声光报警器同时发出声和光的报警信号
;
②场所内设置的每个声光报警器保护面积不大于
200 m
2
且每层不少于
1
个
;
③居(村)民用房外设置的声光报警器应确保每
3-5
栋建筑不少于
1
个
。
4、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
1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
2
的古建筑和古城镇内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且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的要求
;
(
2
)其他古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 m
2
小于
1000 m
2
的古城镇内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
且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应安装在房间的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位置,并确保自动灭火装置喷洒水雾时能够对所保护房间进行全覆盖
。
②设有自来水的古建筑,可采用延伸方式直接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
。
③当自来水管网末端水压小于
0.3MPa
时
,
应设临时增压设施。④配水管道应采用热浸内外镀锌钢管
。
(
3
)当自动灭火装置供水的水源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时
,
应设置保障消防用水不被用作它用的设施。
(
4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
,
应在其适当位置建设高位消防水箱(或水池、水塔),并满足以下要求:①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时能够满足水压和流量要求
。
②当多幢古建筑合用一处高位消防水箱时,应满足其中体积最大古建筑的水压和水量要求
。
③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按照建筑体积每
15000 m
3
不小于
10t
的标准进行确定
。
5、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
古建筑和古城镇内的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
。
6、独立式干粉灭火球
电表箱适当范围内应安装干粉灭火球装置或者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
,
1-3
块电表设置的干粉灭火粉剂量不小于
1kg
;
3-6
块电表设置的干粉灭火粉剂量不小于
2kg
;
6-10
块电表设置的干粉灭火粉剂量不小于
2kg
,
且不少于
2
个分开设置
。
五、消防管理措施
(一)完善职责制度
。
坚持由各级政府主导,城建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
文物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
共同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和责任制度,将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评
。
各乡镇
(
街道
)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建立完善本辖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消防安全工作员工职责》《十户联防工作制度》等
。
(二)突出管理重点
。
各乡镇
(
街道
)
应督促村委会
(
居委会
)
和村
(
居
)
民严格遵守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和村民防火公约
,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消防职责
。
加强对公共部分且与消防相关的消防通道、设施器材、消防水源等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
在水、电、路改造工程中应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
。
村委会
(
居委会
)
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巡查管理
,
安排专人定期开展入户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
有效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和孔明灯。村委会
(
居委会
)
要督促村
(
居
)
民安全使用电器、明火、油气
,
经常检查易引起火灾的部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
操办红白喜事时,村委会(居委会)应与当事人应签订安全用火及禁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
并张贴安全提示的管理措施。
(三)以强化宣传为引导
,
明确舆论导向。建立乡镇
(
街道
)
、村
(
社区
)
、户消防宣传队伍
,
明确宣传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将日常消防宣传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
结合群众生活、娱乐习惯等特点,充分运用好现有的村
(
社区
)
老年协会、党员大会、村民大会等人员聚集的时机
,
宣传消防防火知识和技能,建设完善宣传教育栏、文化大礼堂、村广播等平台
,
优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方式和内容,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提高群众尤其是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古建筑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建筑
,
分为县市、州、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古建筑。古民居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民用建筑物
。
古城镇、村寨主要是指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保留传统格局或历史风貌
,
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建筑集中连片的城镇和村寨
。
本意见适用于湘西自治州区域内的县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古建筑、古民居以及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
。
其它行政村、自然村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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