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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

作者:禾库镇 来源:禾库镇 关注: 时间:2016-12-14 21:20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根据县《关于印发〈凤凰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凤凰县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凤政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镇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镇政府领导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衡量”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采取自查自评、日常检查和统一考核评议的方式进行按被考评内容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成绩不合格的:
单位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良以上等次,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称职,第一责任人干部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单位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第一责任人干部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执法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并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为了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4)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购买物品的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由于本单位的责任(如野蛮执法、人为设障碍等)导致行政处罚不公、行政许可不及时(或不发放)、行政给付不正常、行政确认不履行等等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情形,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大面积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6)其它不应当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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