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根据县《关于印发〈凤凰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凤凰县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凤政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镇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镇政府领导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衡量”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采取自查自评、日常检查和统一考核评议的方式进行,按被考评内容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成绩不合格的:
单位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良以上等次,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称职,第一责任人干部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单位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第一责任人干部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执法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并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为了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4)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购买物品的,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由于本单位的责任(如野蛮执法、人为设障碍等)导致行政处罚不公、行政许可不及时(或不发放)、行政给付不正常、行政确认不履行等等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情形,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大面积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6)其它不应当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