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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解读换届纪律“九严禁”之二: 严禁拉票贿选

作者:湘西州党建网 来源:凤凰党建网 关注: 时间:2016-09-06 16:59

 

来源:州委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小组办       发布日期:2016-09-03 08:14
        “九严禁”第二条规定: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案例一:衡南县洪山镇副主任科员刘某拉票助选案。刘某在衡南县委换届考察组到洪山镇开展换届谈话推荐工作前夕,给多名村党支部书记及站所负责人打电话,希望他们推荐自己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
安仁县永乐江镇军山村拉票助选案。2016年3月13日,安仁县永乐江镇军山村召开村支“两委”会议,直接确定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杜某和党员陈某、王某、肖某为镇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未向镇党委书面报告和进行考察公示,随后召开的全村党员及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上,杜某、陈某、王某被选为镇党代表。会后,杜某等3名当选人分别出资2400元,共计7200元,按在场每人100元发放给参会人员。案件经查实后,杜某等3人分别被取消镇党代表资格,杜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陈某、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永乐江镇党委书记谭某、副书记王某、纪委书记李某,永乐江镇驻军山村副科级干部谢某、军山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安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卢某、安仁县纪委副书记张某等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集中换届期,往往是跑要风、说情风、拉票贿选风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高发期。拉票贿选,顾名思义是指一些人为了在选举中达到个人目的,在选举之前对投票人行贿,这是一种挑战党纪国法、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行为。贿选出来的代表、官员,并不是为了大众百姓,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拿原则作交易,党性修养和立场原则严重缺失;通过行贿当选,其后必定要收回自己的“成本”,必然会变本加厉,在贪腐路上越行越远。
        “治乱于未乱,防患于未然。”选人用人是风向标,对广大干部而言,只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机制,才能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才能让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脱颖而出,才能让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坚定地投入到改革攻坚中来。拉票贿选,破坏的是选举的公平正义,伤害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关乎的是人民赋予权力的归属,动摇的是党的执政基石。中央最近对辽宁拉票贿选案进行严厉查处,再次释放了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
        查处是最有效的震慑,监督是最有力的防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对换届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依法依纪采取措施。上述两个案例,刘某采取打电话方式拉票,方式较为隐蔽,杜某等四人采取共同出资方式拉票,数额虽小但性质严重,无论是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还是遮遮掩掩行为相对隐蔽的,当事人无一例外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显示了我党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即只要出现拉票贿选,无论大小,一律从严从重处置。
        全州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汲取教训,时刻牢记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为官之道、成事之要、为人之本,时刻不忘严以律己,自觉遵守“九严禁”换届纪律,带头匡正换届风气,时刻扼守“严禁拉票贿选”这条“红线”,时刻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这样才能让我们的选票变得干净、纯洁、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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