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世界图景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表现出显著区别。世界上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法治道路可以引导所有民族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模式也不可能定于一尊。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也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实。
18、19世纪,西方国家在科学技术、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大量创新,带来财富的巨大增长。西方文明借此竭力证明自身的卓越,而其他文明的价值则被低估或误读。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西方法治现代化取得了成功经验,西方法律制度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是一种发达、管用的法律制度。也确实有不少发展中国家试图复制西方国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现代化模式,但并没有走上兴旺发达之路,国家分裂动荡、民生凋敝的不在少数。从实践中人们已经发现,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制度并不能带来社会繁荣,西方国家实现现代化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不是单纯依靠其法治模式。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文明观,是西方偏见编造的神话,背后隐藏着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和对其他国家资源的掠夺。
法治运行有其自身规律。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国情特点、制度形式与历史发展道路存在差异,究竟通过哪种途径来实现法治、法治的具体制度如何安排等,并没有统一的建构模式、实现机制和评价标准。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也不可能成为唯一的评价标准。从近代以来的历史看,即使在西方,不同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尽管都是为了实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垄断资本权力运转,但还是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法治模式,在制度设计、理论支撑、运行机制等方面差别很大,甚至相互批评。比如,英国人曾批评法国在行政系统而不是司法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是偏袒行政权。
从根本来看,法治模式要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是一个国家面对自身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的具体制度文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造就了各国不同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旨在解决自身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从而展现出鲜明的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