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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沱江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十百千”工程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沱江镇 来源:沱江镇 关注: 时间:2017-10-31 13:21
凤凰县
沱江镇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百千
”
工程
奖励实施
方案(试行)
为了树立典型,营造氛围,助推我镇脱贫攻坚热潮,实现贫困人口就业倍增效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发〔2015〕14号)和《凤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凤财社〔20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带动建档立卡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在全面推进
脱贫攻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工作
基础上,组织开展全
镇带动贫困人口
就业
的
“
十百千
”工程。
其中从2016年起,连续在全镇范围内,评选10个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示范单位、100家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优秀单位(含民营企业、农村专业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通过引领商户、行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氛围,带动至少1000名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最终实现覆盖范围内人员的脱贫致富成效。
二、
评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效益优先、示范带动、量化择优”的原则,从全镇创新创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成效显著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农村专业示范合作社(含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
三、奖励
的申报条件
(一)
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示范单位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属沱江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2、合法正常经营,社会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3、每年平均带动建档立卡户就业5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沱江镇建档立卡户就业比例较高、带动效果效益较高或科技含量高的个体工商户可优先评选。
4、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5、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6、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二)
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优秀单位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属沱江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2、合法正常经营,社会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3、每年平均带动建档立卡户就业1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沱江镇建档立卡户就业比例较高、带动效果效益较高或科技含量高的个体工商户可优先评选。
4、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5、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6、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四、核准核查
对各村、社区申报推荐的示范单位及优秀单位,统一由“村、镇、县”三级联审方式审核条件,村级通过村主干、驻村干部实地验收、电话向贫困户核实等方式进行初审;镇级通过劳保站全覆盖式的电话核实方式进行复核;县级将通过县就业局抽查不少于50%申报单位和30%涉及的贫困户。经三级联查中出现谎报、瞒报行为的申请单位一律取消申请奖励资格;对工作人员中出现弄虚作假、包庇等行为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对符合带动建档立卡户就业“十百千”工程中奖励申报条件的,向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初审,并由沱江镇社会事务服务站复审、公示,最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审批。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审批表;
2、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户情况摸底表;
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户情况摸底汇总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只复印总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工汇总表;
用工花名册;
5、建档立卡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6、建档立卡户员工身份证明;
7、与建档立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工资发放表。
(二)择优推荐
1、沱江镇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村、社区推
荐的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查、核实,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示范单位通过评比,按照第一名1名、第二名2名、第三名3名、第四名4名、第五名若干的申报名额。
2、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优秀单位按照评比,不超过100个的申报名额。
(三)量化评选
1、沱江镇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风景名胜管理处等部门严格依据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示范单位申报奖励条件,在全镇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组织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按照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贫困人口就业成效等指标分别评选出第一名1名、第二名2名、第三名3名、第四名4名、第五名若干的额度择优评定示范单位;按前100名择优评定优秀单位。
2、评选人员组成:沱江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风景名胜管理处至少派出1名评选人员,按照在
风景名胜管理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的行业分别邀请1-2人作为评选人员。人员控制在15人左右,评分过程全程由评选人员按照沱江镇在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各单位上交的申报资料为依据,通过评分人员打分的形式确定分数,当场统计成绩、公布成绩。
3、评分细则:评分分为三个主要指标,分别为:基本条件,评定总分20分;带动就业效果,评定总分50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评定总分30分。
基本条件(20分):1、农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示范户责任人自创业以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记10分,否则取消评选资格;2、产权明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无其他法律纠纷的记10分,否则不记分;
带动就业效果(50分):带动贫困户就业人数年平均不少于5人,记10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记分。带动贫困户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加5分,最多加40分。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30分):1、与贫困户签订《劳动合同》率达到100%的记5分,每差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2、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记10分(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未足额按时发放的每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3、创业以来合作社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记5分,每发生一起扣2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违反计生综治工作法律法规的不记分,并取消推荐评选资格。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示范单位、优秀单位,将在沱江镇政府网站和县内公示栏等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沱江镇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确保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选结果公平公正。
六、
奖励方式
对入选的示范单位授予“XX年度沱江镇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示范单位”,入选的优秀单位授予“XX年度沱江镇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优秀单位”奖牌,同时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七、
奖励标准
评比成为“XX年度沱江镇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示范单位”的奖励标准为第一名4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第四名1万元、第五名5000元。
获得“XX年度沱江镇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优秀单位”的奖励标准均为1000元/个,同时带动沱江镇建档立卡户就业的单位每带动一名沱江镇建档立卡户奖励400元/人。
八、
“
十百千
”工程奖励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示范乡镇工作
资金中列支。
九、
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截止于2017年7月12日。
本实施试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凤凰县沱江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
联系人:吴鸿芝 联系电话:0743-3221044
1507431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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